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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丁坤法与长兴巨龙建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坤法,长兴巨龙建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226号原告:丁坤法。被告:长兴巨龙建陶厂。负责人:周伟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坤法与被告长兴巨龙建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坤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丁坤法承担。代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