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丁坤法与长兴巨龙建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坤法,长兴巨龙建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226号原告:丁坤法。被告:长兴巨龙建陶厂。负责人:周伟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坤法与被告长兴巨龙建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坤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丁坤法承担。代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