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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审民申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师景德与王立超、石红彦土地转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师景德,王立超,石红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08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师景德,男,汉族,1950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燕娥,女,汉族,1953年12月16日出生,系师景德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超,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安,男,汉族,1945年10月25日出生,退休教师,系王立超之父。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红彦(又名石红艳),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师景德因与被申请人王立超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红彦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师景德申请再审称:其与石红彦2002年6月21日签订的合同是长期转包合同而非不定期合同;2006年至2009年期间因王立超起诉,其未耕种涉案土地,不应支付承包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王立超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王立超提交意见称:2002年6月21日签订的合同是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主张解除;2006年至2009年期间师景德实际耕种涉案土地,故应支付承包费。师景德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审查认为,王立超前妻石红彦(2004年8月18日离婚)与师景德于2002年6月21日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王立超将3亩承包地转包给师景德耕种,关于履行期限,双方约定不明确,应为不定期转包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原审判决支持了王立超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师景德申请再审认为其2006年至2009年期间因王立超起诉,其未耕种涉案土地,故其不应支付承包费的问题,因该期间仍在双方合同履行期内,且原审已酌情扣减相应承包费,故其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师景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师景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