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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叶秀云与舒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秀云,舒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叶秀云,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舒霞,女,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叶秀云因与被申请人舒霞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舒霞“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担保人桂晨晨为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其皖N×××××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舒霞“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