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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显鹏申请执行张铖、张克忠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显鹏,张铖,张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孙显鹏,男,23岁。被执行人张铖,男,23岁。被执行人张克忠,男,5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显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铖、张克忠协议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