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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以已与被告时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