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以已与被告时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