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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杜卫林与王西景、薛化爱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林,王西景,薛化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杜卫林。被告:王西景。被告:薛化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负责人:陈强龙。委托代理人:金国元。委托代理人:茹亮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卫林诉被告王西景、薛化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西景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卫林撤回对被告王西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