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乔松涛乔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松涛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03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钢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驾驶粤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珠��市金凤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唐家湾站时,与被害人苏某2骑自行车从人行横道上由北往南方向横过金凤路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苏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4月26日,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唐大队调解,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与被害人苏某2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苏某2家属人民币5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苏某2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1、朱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担保人保证书及相关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交通���故中死亡人员的家属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火化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松涛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