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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野村享宽与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野村享宽,宁波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野村享宽。委托代理人:蒋卫栋、那仁朝克图。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志龙。委托代理人:张亚平、马琴琴。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原告野村享宽与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