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野村享宽与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野村享宽,宁波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野村享宽。委托代理人:蒋卫栋、那仁朝克图。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志龙。委托代理人:张亚平、马琴琴。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原告野村享宽与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