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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葛雪珍与陈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波,葛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雪珍。上诉人陈波为与被上诉人葛雪珍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陈波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应 倩审 判 员 金 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