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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何华明与相利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55号原告何华明。被告相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明与被告相利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明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06.50元,退还原告106.50元。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