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星友与中国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梁章顺、张严让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星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梁章顺,张严让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梁星友。委托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负责人郑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必逊,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章顺。被告张严让。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星友与被告中国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梁章顺、张严让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星友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星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梁星友负担。审判员 殷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