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菊芬与徐灵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芬,徐灵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陈菊芬。被告:徐灵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沈卫国。原告陈菊芬与被告徐灵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菊芬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灵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0元,由原告陈菊芬负担。(免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澈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啸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