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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3年0060号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筑炉工程分公司,襄垣县鸿达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60号原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筑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10号桥。法定代表人王善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奎,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金海湾花园,系该公司总会计师。委托代理人原冰,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垣县鸿达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西北阳村。法定代表人付晓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夏店镇范家岭村,系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锐芳,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筑炉工程分公司与被告襄垣县鸿达煤化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筑炉工程分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筑炉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9781.69元,减半收取114890.85元,由原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筑炉工程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艳军代理审判员  王 瑾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