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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秦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吕某甲,男,198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支海博,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乙,女,198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秦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飒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晓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