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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高某,1950年。被告李某,197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