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高某,1950年。被告李某,197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