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庞希宾、庞希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与王新杰、河南中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希宾,王新杰,河南中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庞希宾。被申请人王新杰。被申请人河南中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标,任董事长。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镇工业园区。申请人庞希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款共计55269.61元。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河南中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及受理费共计55269.61元(有申请执行人收条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