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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天良与四川绵阳市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良,四川绵阳市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013号原告:周天良,男,生于1966年3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四川绵阳市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旗路9号。法定代表人:文映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良诉被告四川绵阳市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天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9.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