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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欧阳莉与欧阳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莉,欧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莉,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欧阳梅,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五河县(权证字号:房地权五私字第×××××号)门面房登记为欧阳莉与欧阳梅共同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