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安徽中天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施托克印花公司(Stork Prints B.v.)、施托克纺织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中天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荷兰施托克印花公司,施托克纺织系统(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6号原告:安徽中天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洪五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荷兰施托克印花公司(StorkPrintsB.v.),住所地荷兰。被告:施托克纺织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游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天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荷兰施托克印花公司(StorkPrintsB.v.)、施托克纺织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天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荷兰施托克印花公司(StorkPrintsB.v.)、施托克纺织系统(无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天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荷兰施托克印花公司(StorkPrintsB.v.)、施托克纺织系统(无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柴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国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