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张安光与张永兰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安光;张永兰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张安光,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永兰,男,53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光诉被告张永兰相邻权采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光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中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兴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