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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张安光与张永兰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安光;张永兰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张安光,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永兰,男,53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光诉被告张永兰相邻权采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光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中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兴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