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豪坤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群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豪坤金属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群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豪坤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明伦村南山。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赛妃,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波市北仑群威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13439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万泉河路88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蒋东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豪坤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群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豪坤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群威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豪坤金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