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钦平与被告聂四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平,聂四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王钦平,男,汉族,黑龙江省方正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聂四周,男,汉族,无业,河南省项城人,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钦平与被告聂四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史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