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卢永保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保,钱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卢永保。被执行人钱士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永保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扣留被执行人钱士义于经营诊所期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有的个人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钱士义的个人收入5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