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汤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汤建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56号原告:刘中华。被告:汤建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诉被告汤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华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康强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人民陪审员 徐林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