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焦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王有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