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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焦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王有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