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红娟,高玉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高某某,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杨红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祖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