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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洁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洁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民。委托代理人濮华根。被告沈洁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洁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