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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工商(1-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景东方,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工商(6-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秦法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蒋雪丽审 判 员  梁新乾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琳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