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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楼文亚与蒋秋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亚,蒋秋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楼文亚。委托代理人蒋剑锋。被告蒋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文亚与被告蒋秋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文亚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文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楼文亚负担。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郦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