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林成文与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文,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326号申请人林成文,男。被执行人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水厂路南侧0号旺园小区1幢4单元3层40302室。法定代表人杨钊,总经理。林成文与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成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93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和诉讼费139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林成文3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西安本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底之前支付于林成文15000元,于2013年10月底支付林成文15000元,于2013年11月底支付林成文20931元,如按上履行完毕,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