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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立艺诉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44号原告杨立艺,女,现住文山市。被告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昊天,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艺与被告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先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何文丽审 判 员  温录波人民陪审员  祁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文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