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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知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冠友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冠友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181号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越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国。被告:浙江冠友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阿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冠友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冠友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冠友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冠友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人民陪审员  宓惠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