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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戴桂娇与广州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桂娇,广州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57号原告戴桂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马运峰,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兆生。原告戴桂娇诉被告广州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桂娇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戴桂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桂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戴桂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