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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宜昌浩达木业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7-2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浩达木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云盘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有东,总经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宜昌浩达木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昌浩达木业总公司价值29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宜昌浩达木业总公司价值29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