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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剑云诉被告李维荣、江苏沿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剑云,李维荣,江苏沿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赵剑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李维荣。被告江苏沿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剑云诉被告李维荣、江苏沿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剑云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剑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0元,由原告赵剑云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