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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甲、付某乙、朱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甲,付某乙,朱某某,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付某甲。被告付某乙。被告朱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甲、付某乙、朱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天元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500元,退原告250元,剩余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良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