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马波青与浙江慧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青,浙江慧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马波青。委托代理人:郑海丽。被告:浙江慧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根。被告: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祥。被告:杭州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勇。第三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负责人:闻建初。委托代理人:陈盛勇、葛卫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波青与被告浙江慧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波青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波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波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波青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