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博罗县杨侨镇塔下办事处钟屋队与刘常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杨侨镇塔下办事处钟屋队,刘常青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博罗县杨侨镇塔下办事处钟屋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钟学军,男,汉族,住博罗县,被告刘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杨侨镇塔下办事处钟屋队诉被告刘常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杨侨镇塔下办事处钟屋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275元。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石汉中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二0一三年八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