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州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福州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民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碧珍,经理。被告吴伟,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