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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绵高新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沈又立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又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绵高新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沈又立,男,汉族。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00号。负责人习毅,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又立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又立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又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经院长批准收取2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敏审 判 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