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李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江平、黄毅成,分别是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常务副局长、办事员。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某,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南人口计生征决字(罗村)[2012]第0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并未在限期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195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的(2013)佛南法非诉审字第28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