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因与被申请人杨××、原审被告吴甲与杨××、吴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杨××,吴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原审被告吴甲。再审申请人骆××因与被申请人杨××、原审被告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杭萧甲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申请再审称:(一)吴甲向杨××实际借款为5万元,但载明的金额为14.50万元。该借款系高利贷,为吴甲赌博所欠款项,骆××与吴甲自2011年5月前分居至今,故该债务为吴甲个人债务;(二)2012年7月6日,杨××向法院起诉时,骆××因与吴甲闹离婚,已回富阳娘家居住,并未收到法院传票。故现申请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2011)杭萧甲字第3883号案件,杨××于2011年11月28日向法院起诉,2011年12月15日原审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至吴甲父亲吴乙处。骆××在(2013)杭萧乙字第3445号骆××诉吴甲离婚案件中自述,2012年10月16日离开吴甲家,回富阳娘家居住。2013年3月10日,吴甲及其父亲吴乙分别出具证明一份,说明因吴甲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额债务;在(2013)杭萧乙字第3445号案件中,吴甲与吴乙认为该两份证明内容不属实,是为了原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申请再审及挽救吴甲与骆××之间的婚姻而出具的。原审原告杨××陈述涉案借款分三次现金交付给吴甲。本院认为,原审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吴甲父亲,在其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吴甲父亲住所,应视为已经送达。杨××陈述该借款系现金交付且三份借条中也载明吴甲确认已收到借款,应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故骆××认为部分借款未实际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骆××自认2012年10月16日与吴甲分居,涉案借款发生在2011年7月-8月期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吴甲与杨××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伟 良审判员 严樱审判员盛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啸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