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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黄南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南生,深圳市中稷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黄南生,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稷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贵森。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6895.4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919.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稷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57927.67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谭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