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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黄兆科与张金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科,张金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黄兆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支绍安。被告:张金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科与被告张金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兆科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黄兆科负担。审判员  李远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肖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