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王华金、窦乐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王华金;窦乐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张玉琴。被告王华金。被告窦乐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原告张玉琴诉被告王华金、窦乐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