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杨某某,男,2007年2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杨某甲,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