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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卫强、吕旭成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邱丽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健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卫强,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13。被执行人吕旭成,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742。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19日对黄卫强、吕旭成作出的珠金计生征决字(2013)第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现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其执行珠金计生征决字(2013)第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春玲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