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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58号原告徐某,东风汽车公司教育集团二○小学教师。被告向某,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徐某诉被告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向某名下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在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75000份股份(价值约7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冻结被告向某名下的在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150000份原始股派送的150000股份的50%。二、冻结担保人徐某所有的在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75000份股份(价值约700000元)的质押、转让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