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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伟与郑瑞平、罗跃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郑瑞平,罗跃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陈伟,农民。委托代理人:柯军,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瑞平,农民。被告:罗跃中,电焊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郑瑞平、罗跃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将通过工伤保险程序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2286.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