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伟与郑瑞平、罗跃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郑瑞平,罗跃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陈伟,农民。委托代理人:柯军,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瑞平,农民。被告:罗跃中,电焊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郑瑞平、罗跃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将通过工伤保险程序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2286.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