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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被执行人豆某,男,住址、身份同上。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豆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豆某表示同意;二、原告自愿返还被告彩礼18000元,原、被告均表示同意;三、原告返还被告DVD1台、数码相机1台、蓝牙耳机1个、太阳能电池1个;被告返还原告稳压器1个,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